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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協章程

    《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

    20239月12日第八屆一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 是由從事汽車(含摩托車)及相關產業報道的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自愿結成,是全國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本團體(簡稱“中國汽車記協”),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Automotive Journalist Association,縮寫:CNAJA。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引領全國汽車行業新聞工作者,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宣傳汽車行業發展成就;結合行業特點,圍繞建設“汽車記者之家”、提升汽車行業新聞隊伍素質,以組織培訓、社會實踐、理論研討、業務交流、展覽展示等形式,深入開展“三項學習教育”活動、汽車及相關行業新聞報道工作和汽車及相關產業交流活動,引導新聞工作者樹立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弘揚新聞職業精神和正能量,恪守新聞職業道德,切實增強“四力(腦力、眼力、腳力、筆力)”,為中國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行業管理部門是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國共產黨中國汽車報社黨組織。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黨建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15號(北京印象)1號樓2門四層。

    本團體官方網站為http://czcg-tech.com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對黨和國家的理論政策、有關新聞工作的指導方針、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國家的汽車產業政策等進行學習、培訓;圍繞增強“四力(腦力、眼力、腳力、筆力)”開展新聞寫作、編采、新媒體運營、全媒體傳播體系建設等的新聞業務培訓。

    (二)推動會員單位兩個文明建設,樹立先進典型,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優秀新聞工作者和中國汽車行業優秀新聞作品的評選表彰;

    (三)組織會員單位圍繞國家、行業或企業重大主題活動進行聯合采訪或易地采訪;

    (四)開展新聞學術研討,組織新聞版面設計、新聞照片拍攝、新聞欄目設置、編輯校對、新媒體、短視頻等專項研討交流;

    (五)組織會員單位就內部組織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經驗交流;

    (六)開展與新聞工作及與汽車行業有關的咨詢服務,受政府、新聞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委托承辦或根據汽車新聞工作需要舉辦展覽、展示、會議、征文、評選、競賽等活動;

    (七)依照有關規定,編輯簡報、年刊,辦好記協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交流各種有關信息。

    (八)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和工作部署;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 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不少于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其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由上屆理事會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單位,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最高不超過1/5】。

    第十九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第二十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義務: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使用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和業務主管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0-14名,秘書長1名。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和業務主管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變更后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團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團體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團體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團體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團體財務統一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經批準開展的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制度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報黨建工作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在30日內提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黨建工作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3年 9月12日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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